-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机构设置
- 部门职责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原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至今已走过了30年的历程协会会员企业多数由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业务的企业构成,近年来队伍不断壮大,吸纳了银行、保险公司、专业院校物流科技公司、外省市货代公司等,更富多元化、更具代表性,会员规模庞大。
协会设有八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海运集装箱订舱专委会,国际多式联运专委会、法律专委会、报关专委会、堆场仓储专委会航空物流专委会、数智物流专委会以及汽运物流专委会。协会下设三个工作部门:行业管理部(综合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和法规信息部。
协会坚持“专业立会、服务兴会、依法治会、创新强会”的理念,秉承“维权、服务、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建引领,激发内生动力:关注行业痛点,维护会员权益:深耕会员服务,用心赢得信赖:发挥协调职能,为企业添动力:持续走出去,帮助企业拓展商机: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诚信经营: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办理行业备案: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履职基础,全面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协会主动参与天津市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按照敏尔书记提出的“港口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的指导思想,聚焦打通口岸物流堵点,助力经济发展,促进天津港货源有效聚集。在天津国际航运产业博览会上,协会独家承办中国国际货代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论坛,开启智慧碰撞,引领尖端思潮,承招全国数百家行业企业共同参展,为行业企业宣传推介、交流合作搭建优质平台:举办“货代大讲堂”,进行行业政策解读、涉税知识培训、法律风险讲座等,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多维度多形式开展供应链上下游业务交流会或主题沙龙活动等,带领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国内展会等帮助企业实现业务精准对接,探索发展新思路:各项工作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和会员企业的赞誉。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是由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住所设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专业立会、服务兴会、依法治会、创新强会”的理念,秉承“维权、服务、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依法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业化服务;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推动会员企业间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的自律自治管理;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工作领导机构是中共天津市商务行业社会组织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天津市商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相关业务交流、联络、咨询、信息、讲座、服务。具体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对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市场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立法和政策提出建议,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准则,抵制非法经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促进与国际同行业接轨。
(六)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接受会员和客户投诉,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八)推进行业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劳资和谐等工作。
(九)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新注册企业备案、年度业务备案、行业统计等工作。
(十)承接相关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及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十二)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树立和维护良好社会形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须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和影响且热心行业发展;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业务咨询、法律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和支持本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会员单位需调整单位代表的,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理事、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须召开相关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变更。一名自然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及以上单位,且不得同时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二)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业绩突出或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
(三)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并能为本会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四)带头模范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五)具有有效会员资格三年以上,每年按时全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二)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专业委员会管理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提出终止动议;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其中设立会长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负责人管理制度》、《诚信自律制度》、《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与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18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

会员服务部(1)负责协助新企业的初始登记备案、入会和退会受理工作。
(2)负责会员企业年度业务备案工作。
(3)负责会员企业信息的即时录入、维护、更新、汇总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4)负责对会员企业业务培训、职称培训以及其他专业培训等
(5)负责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协助解决带有普遍性和影响较大的问题。
(6)负责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协助代办保险、信贷服务等。
(7)协助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常务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8)负责会员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办公室(行业管理部)(1)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相关单位沟通联系,搭建企业与政府和社会交流平台。
(2)收取会员会费。
(3)负责对行业发展趋势的研讨和预判。
(4)负责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协助解决带有普遍性和影响较大的问题。
(5)负责秘书处内部的人、财、物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对员工的绩效考评。
(6)负责协会文秘工作和印章、档案管理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检查。负责协会的后勤保障服务。
(7)负责筹备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常务会议等。
(8)负责对外联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规信息部(1)负责协会党群工会工作和员工思想文化建设。
(2)负责对会员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纠纷调解。
(3)负责对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收集、宣讲、解释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4)负责行业诚信建设。
(5)负责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协助解决带有普遍性和影响较大的问题。
(6)负责对最新政策信息、行业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7)负责协会电脑软、硬件系统和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的更新、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负责行业应用系统的择优和推广。
(8)负责协会年检和各项评选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