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机构设置
- 部门职责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 LOGISTICS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 简称:TIFFLA],成立于1994年12月,是由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从事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业务以及与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相关互联网、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天津市国际货代物流行业是为天津口岸的进出口货物运输提供组织和服务的行业,是天津现代物流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行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协会设有七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海运集装箱订舱专委会、国际多式联运专委会、法律专委会、报关专委会、堆场仓储专委会、航空物流专委会及数智物流专委会。协会下设三个工作部门:行业管理部(综合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和法规信息部。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工作机构。
协会坚持 “维权、服务、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企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工作:建言发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匠心服务,提升会员满意度;加强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培训,提高货代从业人员素质;协调互动,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新形势下,协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文件要求,推动我市国际货代物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健康有序的天津市国际货代物流市场做出贡献。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TIANJI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 LOGISTICS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简称:TIFF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从事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业务以及与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相关互联网、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协会坚持“维权、服务、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旨在依法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专业全面的专业化服务;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推动会员企业间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市国际货运代理物流行业的自律自治管理;促进国际货运代理物流行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天津市社会组织党委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天津市社会组织党委的考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物流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对国际货运代理物流市场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立法和政策提出建议,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准则,抵制非法经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促进与国际同行业接轨;
(六)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接受会员和客户投诉,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八)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新注册企业备案、年度业务备案、行业统计等工作;
(九)承接相关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及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协会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须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及相关领域的企业或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和影响且热心行业发展,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拥护本协会章程并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五)自愿履行手续加入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业务咨询、法律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六)有入会或退会的选择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物流行业方针政策;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有关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如实向协会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及相关证件;会员若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经理事会确认,将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及相关证件。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行为的,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得使用协会会员名头和标识。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按以下会员的一定比例推荐产生:
(一)按企业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
(二)按企业主营运输方式;
(三)按企业所有制性质;
(四)按企业类型(法人、非法人)。
第二十一条 当选会员代表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代表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个单位会员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战略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协会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会长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专业委员会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驻会的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组成办公会,处理和决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域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威信,热爱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行业,热心服务行业企业,组织能力强;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参加重要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
(三)签批本协会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轮职制,按照《轮值会长产生和轮换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 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 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本协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本协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报会长批准;
(五)签署本协会一般资产购置和财务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本协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督协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协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作废。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
- 会员服务部(1)负责协助新企业的初始登记备案、入会和退会受理工作。
(2)负责会员企业年度业务备案工作。
(3)负责会员企业信息的即时录入、维护、更新、汇总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4)负责对会员企业业务培训、职称培训以及其他专业培训等
(5)负责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协助解决带有普遍性和影响较大的问题。
(6)负责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协助代办保险、信贷服务等。
(7)协助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常务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8)负责会员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综合办公室(行业管理部)(1)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相关单位沟通联系,搭建企业与政府和社会交流平台。
(2)收取会员会费。
(3)负责对行业发展趋势的研讨和预判。
(4)负责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协助解决带有普遍性和影响较大的问题。
(5)负责秘书处内部的人、财、物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对员工的绩效考评。
(6)负责协会文秘工作和印章、档案管理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检查。负责协会的后勤保障服务。
(7)负责筹备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常务会议等。
(8)负责对外联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法规信息部(1)负责协会党群工会工作和员工思想文化建设。
(2)负责对会员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纠纷调解。
(3)负责对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收集、宣讲、解释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4)负责行业诚信建设。
(5)负责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协助解决带有普遍性和影响较大的问题。
(6)负责对最新政策信息、行业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7)负责协会电脑软、硬件系统和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的更新、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负责行业应用系统的择优和推广。
(8)负责协会年检和各项评选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