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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提示函
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提示函
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示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部门职能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畴,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价格,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合理价格标准,疫情期间要保持相对稳定,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不得超过正常的利润率或差价率大幅度提高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三)提供服务、销售商品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提供服务应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销售商品应标明商品品名、规格、价格、计价单位等。应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通过网络方式对外发布价格信息的,应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四)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为协会会员提供相互交换价格、成本信息或者协调价格政策的平台,在组织会员活动中发现会员之间相互商讨价格、交流价格信息时,应及时予以制止。
三、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从事以下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本行业及本行业生产经营成本涨价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捏造、散布本行业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组织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对会员的商品库存数量、存储周期等库存管理作出规定,推动本行业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行业协会商会如不遵守有关规定,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业协会商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业协会商会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行业协会商会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加强组织领导,提倡以行业协会名义或引导会员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价格自律承诺,组织签署价格自律承诺书。
对经提示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业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罚,对性质恶劣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市市场监管委 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