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意见的通知 2010年7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运价备案的规定,为进一步有效规范我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我部拟于近期实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现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英文本附后)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电话:(010)65292655 传真:(010)65292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章)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