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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年检公告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年检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工商局有关工作安排,我局将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2007年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工作。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各类内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自2008年3月1日起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可登录“天津红盾信息网”(www.tjhd.net)进行网上申报年检,各类内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也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处理。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须知》将在保税区门户网站(www.tjftz.gov.cn)和海、空两港行政许可中心公告栏公示。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
                                         2008年2月27日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2007年度内资企业工商年检须知
 
    一、年检范围、时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 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登记机关批准,发给《同意缓期年检通知书》,在限期内办理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二、年检方式、费用
    企业年检实行“网上申报”与“年检窗口申报”并行方式。企业可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www.tjhd.netwww.tjaic.gov.cn)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申报,也可到属地登记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写后到窗口办理。
下列企业不能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到年检窗口办理年检手续:
    1、上一年度未参加年检企业;
    2、上一年度因存在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企业;
    3、两年内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
    4、涉嫌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年检免收年检费。
    三、年检应提交材料
    <1>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除两年内(自2006年1月1日计算)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外,一律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2>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隶属企业上一年度(06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和隶属机构已加盖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应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清算证明材料。
    四、年检流程 
    网上年检:
    进入天津市红盾信息网,注册和登录     填写年检报告书    提交年检报告书     待工作人员网上初审后,查看审核结果     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准备相关材料    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年检材料,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窗口年检:
    凭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年检报告书    填写年检报告书,按要求准备其它材料    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年检材料     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审计报告要求
    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应对企业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往来款项中涉及股东、关联方的主要交易情况等进行披露。
    对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年检申请。
    六、年检地址及咨询电话
    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可就近选择到海港或空港投资服务中心办理。
    海港: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C区一楼行政许可中心工商年检窗口,电话:022-25763802;
    空港: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C区一楼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工商年检窗口,电话:022-84906213。
    七、法律责任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利依法受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依法对有关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4、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所得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
 
2008年2月27日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年检须知
    一、年检范围、时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 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登记机关批准,发给《同意缓期年检通知书》,在限期内办理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对经营期限届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后办理年检手续。
    二、年检方式、费用
    企业可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tjhd.nethttp://wznj.tjaic.gov.cn)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申报。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年检免收年检费。
    三、年检应提交材料
    <1>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A.联合年检报告书(两份);
    B.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两份);
    C.营业执照副本;
    D.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两份);
    E.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A.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两份);
    B.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两份);
    C.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D.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两份);
    E.隶属企业上一年度(06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两份)。
    <3>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A.年检报告书(两份);
    B.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两份);
    C.营业执照副本;
    D.相关清算证明材料(两份)。
    四、年检流程 
    进入天津市红盾信息网,注册和登录     填写年检报告书    提交年检报告书     待工作人员网上初审后,查看审核结果     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准备相关材料    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年检材料,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年检地址及咨询电话
    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可就近选择到海港或空港投资服务中心办理。
    海港: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C区一楼行政许可中心工商年检窗口,电话:022-25763802;
    空港: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C区一楼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工商年检窗口,电话:022-84906213。
    七、法律责任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利依法受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依法对有关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4、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所得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
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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